關于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實施意見
海南省太陽能資源豐富,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對落實中央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總體目標,優化我省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微網建設、轉變城鄉用能方式,助力海南清潔能源島建設具有重大戰略意義。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間,我省本著“統籌規劃、依法合規,因地制宜、業主自愿,政府引導、企業參與”的原則,大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F就大力推進海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制定本實施意見。
本意見所指分布式光伏發電一般指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單個項目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千瓦的戶用光伏電站、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500千瓦的村級光伏電站、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的固定建(構)筑物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和復合型分布式光伏電站,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發電設施。
一、積極開展多種形式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一)戶用光伏電站。由自然人或委托有專業技術資質的企業共同開發自有住宅屋頂(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區域內以及個人所有的營業性建筑屋頂(含外立面)建設,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50千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二)村級光伏電站。為支持鄉村振興戰略,凡利用村集體用地,由政府出資、社會捐贈資金、村集體自籌資金建設,且產權和收益歸村集體,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500千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三)固定建(構)筑物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由非自然人利用合法固定建(構)筑物屋頂、外立面及其相應的空余用地開發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接入線路長度不超過5公里,所發電量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
(四)復合型分布式光伏電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農業要求的既有魚塘、養殖大棚、簡易農業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開發建設的“一地兩用”光伏發電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的復合型光伏電站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5000千瓦。“自發自用”的復合型光伏電站,除數據中心外,發電和用電必須為同一主體,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單點接入電網,接入線路長度不超過8公里。
二、鼓勵多場景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一)大力支持光伏建筑一體化發展,鼓勵在政府公共機構、學校、醫院、商業綜合體、大型綜合交通樞紐、體育場館、會展中心等公共設施廣泛開發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
(二)鼓勵復合型光伏電站綜合利用,按照“一地兩用”形式,因地制宜開發建設復合型光伏電站,實現土地的高效綜合利用。
(三)存量建筑統籌優化推進,鼓勵社會資本積極投資參與,鼓勵單體建筑屋頂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總屋頂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的項目,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滿足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三、推動政府投資新建建筑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政府投資新建建筑按照“應建盡建”原則,必須在項目設計、概算、施工時,同步在屋頂安裝光伏發電設施,基本實現屋頂光伏建筑一體化全覆蓋,否則不予以審批。
四、建立簡便高效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機制
(一)各市縣政府應建立多部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統籌協調管理工作機制,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出臺相應的扶持政策,明確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各項管理工作的具體負責單位,定期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反映的實際問題,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各市縣能源主管部門要主動作為,積極協調住建、資規、電網等部門和單位,扎實做好項目建設管理、用地落實和電網接入等工作。
(二)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政府出臺補貼政策,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優惠措施,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加快發展。
(三)分布式光伏電站不列入年度建設規模,戶用光伏電站由供電企業受理申請,每月底集中向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備案。固定建(構)筑物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復合型分布式光伏電站由市縣能源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直接備案。
(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備案時應選擇“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或“自發自用”中的任一運營模式。復合型光伏電站只能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和“自發自用”模式中的一種。在用電負荷顯著變化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可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運營模式。選擇“自發自用”模式的復合型光伏電站不得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可變更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且上網電量不超過25%。所有分布式光伏電站整個運營期間只能變更一次運營模式。